合同纠纷
替公司签字未盖公章,合同纠纷
替公司签字未盖公章,合同纠纷 一、人物关系
1、徐WD:前“烟台XD海参有限公司”职员,2011年8月1日入职,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一年后继续任职但未签署劳动合同,2013年7月30日离职。任职两年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
2、朱XL:前“烟台XD海参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刘ZH前夫,二人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离婚(具体时间不详)。
3、刘ZH:“烟台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朱XL前妻,离婚时刘与朱签署协议,标明朱所有债务全部由刘ZH继承。
二、事情经过
朱与刘共同经营“烟台XD海参有限公司”、“烟台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海产品公司,徐WD任职设计师一职,主要负责公司的美术设计与部分物料的采购工作。
2012年9月,朱XL安排徐WD就包装盒生产问题与“烟台WH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并签署生产合同(此为第一份合同,徐WD签字,加盖公章),合同约定首付款人民币7万元整,经由朱XL个人帐户汇款至“烟台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公帐户,并在汇款备注中标明用途。
2012年9月12日,因“烟台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对于合同中的付款时间有疑义,双方修改并重新签署了合同,依旧由徐WD代表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对方签署完成,并将第一份合同作废销毁。由于签署第二份合同时朱XL与刘ZH正值婚变时期,公司各项管理混乱,公章无法取出,故只由徐WD在合同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后朱XL与刘ZH感情破裂,二人正式离婚,刘ZH成为“烟台XD海参有限公司”与“烟台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海产公司的实际领导。徐WD于公司继续工作,并在此期间代表公司与多家包装公司签署过相关生产合同(均加盖了公章)。
期间WH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联系徐WD,要求对已经生产好的货物送达,并讨要合同尾款。徐WD将之反映给董事长刘ZH,刘以库房紧张为由,要求WH包装先送500只包装盒,其余暂放于WH包装的库房。后WH包装将第一批500只包装盒送达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厂,徐WD陪同并在收货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收货单上有标明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有库管签字“陈”)。
之后WH包装多次打电话给徐WD,询问后续交货与尾款的问题,徐反映给董事长刘ZH,刘均以“知道了”等回应,一直拖欠,并以库房空间不足为由,拒绝接收剩余货物。后徐WD于2013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将工作整理后,交接于当时的办公室主任孙静。WH包装再次联系徐WD,得知他已离职后,曾试图到工厂和办公室找到刘ZH进行沟通,刘始终避而不见。现WH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派律师与RZ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方面进行接触,并电话告诉徐WD欲启动法律程序,徐WD得知后多次联系刘ZH,刘均以“不知道这个合同,正在派律师与对方沟通”为由答复。
后徐WD联系前XD海参有限公司董事长朱XL,对方承认当初授权徐WD签署了这份合同,并对数额和预付款等确认无误,答应为徐WD提供证明。
三、我的疑问
1、WH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称若刘珍华拒不承认这份合同,将启动司法程序,而第一步的被告是徐WD,请问这是否合理?WH包装为何不能直接起诉RZ生物科技?
2、本案中徐WD应该如何避免受到损失?如果真如问题一中所述,成为被告人,应准备什么证据材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wdhl8……(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4-02-18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