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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地纠纷
草场地纠纷 早期为解决基础设施不配套、生产效益差,国家投入资金改善,后因农民无力偿还国债,将土地承包给外来自流人员并签订合同,当时土地盐碱较大,生产较低,因外来人员多年耕种,现土地已改良成熟,但合同到期,政府准备进行下一轮承包,根据市场价格将承包费上调,外来自流人员拒不接受,认为土地是他们十几年改良的成果,不写合同,不按时缴费,采用极端措施对抗,当地农民拿不回自己的地到各级上访,多次调解无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399……(新疆)
提问时间:2014-02-13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