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草场地纠纷

草场地纠纷 早期为解决基础设施不配套、生产效益差,国家投入资金改善,后因农民无力偿还国债,将土地承包给外来自流人员并签订合同,当时土地盐碱较大,生产较低,因外来人员多年耕种,现土地已改良成熟,但合同到期,政府准备进行下一轮承包,根据市场价格将承包费上调,外来自流人员拒不接受,认为土地是他们十几年改良的成果,不写合同,不按时缴费,采用极端措施对抗,当地农民拿不回自己的地到各级上访,多次调解无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399……(新疆)
提问时间:2014-02-13 13:2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