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您好!我租他人的房子,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
什么情况
1、租期从2012年4月3日至拆迁为止,实际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合理准备时间;
2、租赁期间,房东有义务进行维修;承租人自行维修的,可以向房东进行追偿。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你好,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