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家人谁是监护人?
父母无力后应及时送到精神病院
《民法通则》第17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你哥哥的监护人就是你父母。如果你父母去世,监护人就是你。如果你尽到了监护责任,那么你不承担赔偿。如果没有尽到 监护义务,你要赔偿。
操作起来还真是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