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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终审判决法院判错

终审判决法院判错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与西华良劳务纠纷的事实
2010年3月10日我承包了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临朐盛世家园3# 6# 7# 8# 10#住宅的水电安装工程。后将7# 8# 10#转包给了西华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西华良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9月10日西华良边停止施工。对西华良施工的工程量双方签证进行了确认。实际西华良施工工程量折合人民币11000.00元左右,因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临朐盛世家园的整个过程没有交费,所以对水电安装费未能及时兑现。西华良便在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所签证的西华良所施工的项目人工费存在争议,临朐县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力元会计事务所对西华良所施工的人工费进行评估,一审中我发现力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部分与事实不符。如该评估报告安装工程预算表中1—6项载明安装的配电箱并不是西华良所安装的,三条证据证明:
1, 物品入口时间均在2010年9月11日以后,西华良施工至2010年9月10日。(物品入库时间以临朐同济盛世家园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为依据,上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三方签字 西华良施工截止时间以水电领料单为依据 上有西华良签字。以上两点证据均有原件)
2, 在现实施工过程中单体建筑主体完成电箱是不可能安装的,要在主体验收后先安装底壳,待墙皮抹灰 刮瓷 穿线完成以后,工程接近尾声最好安装配电箱,安装工程预算表中没有穿线部分,因此电箱是绝对不可能安装的。
3, 该配电箱是在西华良停止施工后,由白星太领取底壳安装的,(有水电领料单为依据)。
安装工程预算表中的第9  10项在施工过程中根本没有使用:临朐同济盛世家园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上根本没有这种材料进场。
安装工程预算表中的13—16项原图纸设计的是使用钢管安装 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已变更为pvc管安装费有所下降,而评估报告仍以钢管记取人工费。(临朐同济盛世家园编号B32—012的工程联系单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或现场考察)
安装工程预算表中的9—12项将西华良没有施工的车库层也计算在内。二条证据证明:
1, 我与西华良认定的所施工工程量证明西华良是从底层开始施工,我们所指的底层是正负零以上而评估报告是从基础开始计算的(有原件)
2, 当时施工队长的施工日志与水电领料单证明,西华良入场时车库层已经完成。(有原件)
鉴于以上事实,庭审过程中我口头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被当场驳回,当时评估报告出具人王庆云出庭承认出具的评估报告可能有未施工的,一审法院仍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一审判决。接到判决后,我便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中院以我虽对该案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要求重新鉴定(中院也未告知是否要求重新鉴定)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庭审过程中提及的鉴定费承担分歧也未作答复。
对于两份不公正的判决,请领导重视。
希望给予合理 公正的判决结果

谢谢

王强强

2014-1-24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angqi……(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4-01-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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