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是武汉的,嫁到南通了,领证有6个月了,男方经常施家暴、我姐不想继续这样的婚姻了
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不需要赔偿的
你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
不需要赔偿的了。
你好:1、你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2、赔偿数额根据过错的程度、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来确定;3、彩礼钱结婚后原则不用退回,但是男方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