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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筑

是否属于私刻公章罪

是否属于私刻公章罪 某建筑公司承建某业主,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某个人(下称实际施工人),并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合同,要求实际施工人自己招聘人员成立工程项目部,并承担建筑公司所有的合同义务(打保证金、交纳各种费用),建筑公司只收取百分比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人在运行过程中许多业务需公司盖章,但公司顾虑怕承担责任,凡是材料商等经济合同、货款结算都不予盖公司章,实际施工人为解决实际矛盾刻制一枚椭圆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用于项目部材料合同、结算等手续办理。后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材料商起诉建筑公司,公司报案说实际施工人私刻公章,请问这样的情形公安机关会怎样处置,实际施工人构成犯罪吗?需承担什么责任?谢谢!金币咨询仅发布人与金牌律师可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打你一脸麻子(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4-01-1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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