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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私刻公章是否违法

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私刻公章是否违法 辽宁省某公安分局认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任总经理,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安排公司人员刻制发包方公司印章,是职务行为,其刻制公章并不违法。”公安局得这种说法是否合法??
事实上,承包人为了侵占发包方的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承包方公司同意,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无权承制印章的刻制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厂复制了一枚网络防伪印章。承包人拿着这枚公章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发包方的厂房租赁给别人,从中获利。公安机关以刻制厂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权承制、刻制网络防伪印章,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刻制厂法定代表人处500元罚款,决定对该案终止调查。但对承包人不予立案。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什么办法处理?
现在刻制社罚款500元,但是刻制公章者从中获利,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我想要追究刻制公章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boyu……(辽宁-抚顺)
提问时间:2013-05-22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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