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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学校分离办学后,高中学校对原学校初中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学校分离办学后,高中学校对原学校初中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原学校发生一起校园伤害,是初中在校学生,随后学校分初中和高中分离办学,现我校被列为被告,对此事我校有责任吗?还是应将初中列为被告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sxjkyz(山西-吕梁)
提问时间:2014-01-07 10:24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吴楠律师
VIP
2014-01-07 10:26
如果学校没有管理责任,要承担的。分立后的两个学校都可以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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