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案中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人身伤害案中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天下晚自习时,一初三学生被另一名不知名的学生从后面撞倒,失去一颗门牙。出事地点在校内的教师办公楼边,离校门也不远。原因是学生放学后急着乘校外的公共汽车,从后往前跑,正好从台阶上冲下,在平地上撞到了人。由于当时是晚上,光线不怎么太好,人也比较多,找不到撞人的学生。
由于找不到第三人,事情处理起来很不方便,与学校达不成一致意见,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学校也不愿意,只有到法院一条路可走。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请解释得尽量详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xj00……(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09-04-03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