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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紧急求助!!!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紧急求助!!!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舅妈(约55岁)跟邻居(女,约45岁)因琐事发生矛盾,一日邻居在大街上碰到舅妈趁其不备先动手将其推到在地,骑在她身上开始扇耳光掐脖子,边打边骂,因为快被掐到窒息,舅妈咬断了邻居一根手指。(邻居先动手,在场有很多目击证人)。后来警方赶到,双方都被送往医院,舅妈被送往医院时由于过度惊吓,有些神志不清,对于当日事件发生经过也完全不记得了,被诊断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又称急性反应性精神病,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以妄想、严重情感障碍为主,症状与应激原密切相关。),几日之后才恢复,被司法鉴定为轻微伤。邻居断了一根手指,被司法鉴定为轻伤。现在公关机关已经立案,准备找双方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将移交检察院。

现在有如下几点疑问,希望专家帮忙解答:

1,此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以下是本人个人理解,希望热心专业人士指导是否理解有误:
(本人个人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我是清楚的,但是在“过当”的尺度定义上,现实司法实践中又是不一样的,此案中我认为有利于正当防卫成立的两个理由有:(1)当时掐脖已经严重威胁到舅妈的生命安全;(2)舅妈是在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条件下实施的防卫,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这种案例,一般情况下公关机关以什么罪名立案?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其立案理由成立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易木2014(湖北-荆州)
提问时间:2014-01-0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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