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因合伙人操作失误压死其中一人,此类赔偿问题
因合伙人操作失误压死其中一人,此类赔偿问题 死者: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高阳乡 人;59年8月16号;现在父母已故;两女儿已嫁;一子未成婚,年龄26岁;7个人(包含死者)一起合伙挖根雕,因合伙人不慎将根雕推翻,造成根雕将死者压死者。
情况1、合伙人承认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此类赔偿金额是多少?
情况2、合伙人开始不承认是因自己操作不当,而是说死者自己失误造成的,后因刑警介入调查后,才承认。此类如不算合伙人刑事负责,赔偿金额是多少?如算合伙人刑事负责,赔偿金额又是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ld121……(福建-南平)
提问时间:2014-01-04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