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人民政府 判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80%,有责任的一方承担20%,请问这么判案合理吗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人民政府 判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80%,有责任的一方承担20%,请问这么判案合理吗 公安机关对被告迟胜和处以治安罚款200元,查明案情为迟胜和开车撞向原告鲍福仁,然后将鲍福仁殴打致伤,造成鲍福仁受伤住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桓民初字第00428号、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各方过错程度以及民事责任负担比例的问题。
原告鲍福仁仅口头陈述被告迟胜和开车将其腰背部撞伤,撞伤后,二人发生争吵,原告鲍福仁还用拳头拍打车窗,除此外没其他证据证实,被告迟胜和不予认可,从现场照片看,事发地路况较差,车上载有玉米,车辆躲到村道右侧的玉米地,基本上可以推断: 1、事发时被告迟胜和有避免给原告鲍福仁造成伤害的初衷;2、根据荒沟里的路况和车上载有玉米的事实,可以推断车速较慢,不能造成较大伤害。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鲍福仁当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外伤、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头外伤,且原告鲍福仁与被告迟胜和发生纠纷时无他人在场,被告迟胜和未提出其他可证明其没有责任的依据,可认定被告迟胜和对原告鲍福仁的伤情存有一定的责任。原告鲍福仁存有未采取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采取比较危险的方式拦车等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综上,本院酌定原告鲍福仁承担此起纠纷80%的民事责任,被告迟胜和承担此起纠纷20%的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正义之虎豹狮(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3-12-18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