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3个人已经签字了,后来由于排版原因,有几个字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
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3个人已经签字了,后来由于排版原因,有几个字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 离职交接清单一共3份,一人一份,3个人已经签字了,后来由于排版原因,有几个字打印漏了,我手机告诉接交人和监交人在他们各自离职交接清单上更改(已经告诉改了,不知道他们是否真改了),并且记录了和他们通话的手机录音(第一形式) 和我在自己的离职交接清单上改后并在改的地方签了我的名字,并一人复印一份给他们(第二形式) 这两种形式哪种法律效力更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rdemp……(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3-12-16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