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撤销需要当时参与公证签字的人员再次签字吗
撤销部分不合法,父母和女儿只能撤销属于女儿的份额,不能撤销孙女的份额,撤销部分有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12-11 16:15
1,关于首次公证及房屋产权转移的问题。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原来房屋登记在父母和儿子三人名下,是三人共同财产,三方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父亲自愿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转让给孙女和女儿,也经过了母亲和儿子的同意,所以买卖合同有效,经过公证后效力更强。房屋过户给女儿和孙女后,产权转移给孙女和女儿所有,如果没有过户,那么合同仍然有效,但过户前房屋产权不转移。
2,关于撤销公证的问题。
因为买卖合同的公证是父母和女儿孙女签订的,其经过了儿子的同意,房屋产权转为女儿和孙女共有,女儿可以就自己的份额与父母达成撤销协议,做撤销公证,对于女儿这一部分做撤销是合法有效的。
但原有公证时,孙女也取得了房屋一半份额,孙女的份额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女儿和父母是无权进行撤销的,对于这一半份额,父母和女儿属于无权处分,撤销公证无效,孙女还是可以主张属于她的一半份额。
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和儿子共同共有的话,还需要儿子同意。
享有权利人均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不违法,父母所做撤销,只表明撤销父母的财产赠与
女儿撤销公正,对其他子女不更有利吗,
1、不合法,2、公证处也不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