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专家:新证据的如何判定
关于新证据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你好,新证据是不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才算新证据?回答:不一定! 2、如果一份证据是2008年10月份的发票,但是2009年1月3日才发现的,算新证据吗?回答:不一定!新证据是对案件而言的,对此案可能是!彼案就不是,总之,在原审中未提供,位出示的等吧!属于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