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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行政诉讼案五原告的共同代理人,有幸参与了这一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从整个诉讼来看,可谓感触极深。
本案的原告为陈氏姊妹五人,系本案房主陈经奎的儿女。被告为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法院追加宣学祯为第三人。彭菊香为宣学祯母亲。
案情概况:
1995年,景泰县政府依据原教育局副高职教师陈经奎(已于2009年7月4日去世)的申请,为他划拨了位于景泰县文教局家属院168平米修建私人住宅,划拨文件为景政划地142号,陈经奎和子女、亲戚将房屋建成后一直居住,2000年又在景泰县石膏矿小区购买了一套楼房。陈经奎在去世前嘱托子女及亲戚其两套房产,去世后由其长子、长女负责处理。2009年7月16日,陈氏五姊妹办理完父亲的后事,主动和彭菊香女婿王涛(景泰县漫水滩乡党委书记)等人协商处理父亲的善后事宜,王涛提出平房地皮是他通过县上某领导为其妻宣学汝(1992年景泰县教育局为照顾本局副高职老教师的生活,对身边没有亲生子女照顾的,在本系统安排一名子女就业,王涛利用在人事局工作之便,将其妻宣学汝改名为陈晓红,冒充陈经奎小女儿被安排到景泰县第一幼儿园工作)办理的,于陈经奎无关。陈氏姊妹听后大吃一惊,即到县土地局、城建局、房管局进行查询,才知道王涛和景泰县土地局有关人员串通用县政府给陈经奎划拨土地的批文和许可证为宣学祯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9年9月18日,五原告即向景泰县国土局予以举报提出权属争议申请并被正式受理,还下发了《土地权属争议受理通知》和《通知》,2010年1月不知何故?景泰县国土局又口头通知不予受理,陈氏姊妹无奈之下于2010年1月14日 ,向景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宣学祯持有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此案经景泰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决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景泰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发回重审。 
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亲身经历感受了这起案件的诉讼全过程,感受最深的是法律毕竟是公正的、严肃的。此行政案件的结果可以说是令人高兴的,同时心中仍有化解不开的困惑:景泰县政府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依据的是政府的划拨土地文件,为什么个别别用用心的人打着维护政府形象的幌子,三番五次,不惜制造假证扰乱视听,在神圣的法庭上一而再地申明政府是以景泰县城建局发给原告父亲陈经奎现在由第三人母亲彭菊香持有,被涂改的面目全非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三联作为办理土地证的唯一依据?不知是在掩饰谁的违法问题?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景泰县城建局凭口执法,竟然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签字的情况下将政府的划拨土地更名,还美其名曰“只要当事人说过就可更名”,提供法庭的证据极不严肃,一张小小的许可证,更名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公章却盖了8个;景泰县土地局在没有当事人转让、赠与、授权情况下,明目张胆将陈经奎的房产登记在宣学祯名下,说明了什么?还有景泰县国土局在书面受理了陈氏姊妹的权属争议申请后又口头通知不予受理,其中存在哪些猫腻?此案件反映出的问题该怎么处理?作为景泰县漫水滩乡书记的王涛,利用手中之权,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偷梁换柱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有无人管?宣学汝摇身变为陈晓红是否已经盖棺定论,假的成真的了?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会不会还能出现类似情况,不能不让人担心。 

2010年9月20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雨夜梧桐(甘肃)
提问时间:2010-09-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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