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申诉
关于申诉 本人有一婚前房屋,婚姻期间曾有书面协议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老婆的名字,同时在公证处签了一份卖买合同并做了公证,合同注明对方在15天内要付房价的一半,之后要办理过户并占二份之一。但一直没有过户。房产证还是本人名字。现对方提出离婚。其中之一要求分割半间房产,一审判分割四份之一房产给对方,本人不服并上诉,想不到的是,二审法院要加码判二份之一给对方,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 本人认为,我只是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没有同意将半间房产给对方,始终到最后房产证都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终审法院这样说根据婚姻法第19条判二份之一给对方是否公正?我去申诉有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ug5165(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9-21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