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变更精神病人监护人的3个问题!
变更精神病人监护人的3个问题! 您好!以下3个问题,请您逐一回复。
遗产官司上诉至二审法院,申请我姐的特别程序和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但二审法院让我撤诉,理由是特别程序应该在基层法院完成。
(一)因为母亲年事已高,已无能力监护,其子不尽赡养义务,我准备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请问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应该是在一审特别程序过程中申请完成?还是以后向二审法院申诉时再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二)我向法院递交了变更监护人的起诉书后,庭审时是不是一定需要我80多岁的母亲和我姐的儿子都要到庭?老人去法庭有困难啊。
(三)我姐的儿子,我只有他手机号和qq号码,并没有他的地址,母亲到庭也不方便,我不打算起诉他们,如果我只向法院递交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书,并提供我姐的儿子长期不愿关心他母亲的一些证据,另外提供我母亲80多岁的身份证明,请问我就此简化手续只申请不起诉,法院会直接批准变更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申请吗?另外我不通过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向街道居委会申请变更监护权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en17……(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11-25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