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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开发商房屋延期交付房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支付的违约金

开发商房屋延期交付房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支付的违约金 2011年11月09日,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沈阳双盛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11号10门(东远国际花园),总金额2859053.00元,签订合同后依约向其首付1439053元,银行贷款1420000元,合同同时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房屋,直至2012年5月31日才通知交付使用,依据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沈阳双盛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并且支付违约金42885.795元。
违约金=违约天数(150天)×房价总金额(2859053)×万分之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xian……(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3-11-1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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