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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钢筋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罗水县甲、乙、丙三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失达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法院
A市某钢筋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罗水县甲、乙、丙三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失达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法院 经过法院调解,钢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钢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现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1、该案由何地法院管辖?
2、该案是什么样的共同诉讼?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与甲村、乙村的关系是什么?
4、甲村、乙村与钢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甘云飞()
提问时间:2013-11-06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