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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放弃了权利
我是放弃了权利 本人现年53岁,一九八八年四月调入文化站(职工),一九九三年电影效益滑坡,文化经费来源不足,文化站实施了在岗人员分流自谋生存。于是当时文化站站长与本人签订了停薪留职的合同书,合同当时签订时间为一年,并注明违约金伍仟元。第二年(九四年)合同到期,本人回文化站,站长做我工作,要求我继续停薪留职,自谋生存(理由是文化站实在难以发给职工工资,当时文化站所有职工都是自谋生存,但他们都依托文化站的设施、设备,有的靠电影院大厅开麻将馆、茶社;有的用电影院放映设备自找门路放电影……)于是站长就在本人的原合同上签下了“合同长期有效”的合同。于是本人就继续停薪留职,自谋生存了。在以后的接任站长A(94-96年任职)曾多次找我谈话,说文化站现在实在困难,难以养活职工,你就安心在外面自谋生存,这给我们文化站解决了人员安排的大问题,至于你本人我们将一直承认是文化站正式职工,你就放心好了。在站长B(01-02年任职)期间,同样肯定了我是文化站正式职工的事实。
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曾多次找文化站要求解决本人在文化站的一切经费问题,几任站长都是以文化站经费困难,难以解决为由停搁,说到时经费缓和再解决。直到现任站长C(03年至今)期间,本人找他说这些情况,他答应了并保证,还写了解决问题的时间、地点的便条。按他指定的时间、地点去结账,仍然没有解决,这些账目一直搁至今天。并且现在站长C说我已放弃权利,说我是临时工,将我注销了,不承认我是文化站职工了。我该怎么办?请指点法律条款及依据。
求助人:王晨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dwxl(湖北)
提问时间:2010-09-15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