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时候公司因调整不需要我这个岗位了,口头说赔偿一个半月
不合理。 我的补充: 2013-10-30 21:00
您好,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但公司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好,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赔偿不合理,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协商不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1 单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2 变更工作岗位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
3 按照两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