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如何反驳被告的答辩理由
如何反驳被告的答辩理由 案件:2009年,某村委会将村委会所属的酒楼出租给张某,租期3年,租金每年10万元,张某每年年底要交清下一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交了第一年的租金并于2009年1月开始经营,张某经营不善,第二年的租金未按时交,村委会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0年2月1日锁上酒楼大门。致使张某食物霉变损失五千元,停业2个月。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共计25000元(其中食物损失5000元,营业损失20000元。)
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共计25000元(其中食物损失5000元,营业损失20000元。)
以下是村委会提出的答辩状:
因原告诉我强制关闭酒楼大门致其无法营业且造成损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关闭酒楼是答辩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每年年末付清下一年租金,而事实上,在我方已履行物业交付义务后,被答辩人经我多番催告并告知如继续拒绝履行义务将采取收回物业的行动后,仍未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而我方在被答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采取的关闭酒楼的行为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所提出的两项损失25000元之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酒楼被锁后,明知食物易腐败而未及时向我请求取回食物材料,阻止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因承当相应的责任,食物最终腐烂变坏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全在我方,故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我方赔偿5000元人民币食物腐败损失不合理,法院不应支持被答辩人请求。
被答辩人在拒付租金之时,应能预见我方收回物业的结果,而该结果必然导致其停止营业而造成经营损失。该损失由被答辩人的违约过错引起,其损害结果应由被答辩人承担。故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我方赔偿20000元经营损失赔偿不合理,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我想请问针对村委会的答辩状,张某作为原告应如何反驳其答辩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彼岸繁华(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0-09-14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