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商铺被盗,我向物管公司索赔,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商铺被盗,我向物管公司索赔,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10年7月8日与贵阳金阳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位于金阳商业步行街F区2栋2层2号(F2-2-2)商铺的租赁合同用于经营童装。2010年7月8日到该房地产公司指定的贵阳万宁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装修保证金,装修出入证押金,工本费以及预收水电费后,在物管公司领取了商铺钥匙,在开始装修商铺时发现商铺玻璃门未安装门拉手(没有门拉手商铺就不能在外上锁),我立即向物管公司服务部要求给予安装,服务部工作人员说没有货,要等厂家发货来后才能安装,之后我先后五次到物管公司要求安装门把手仍没有结果。装修完毕后我再次到物管公司要求安装门拉手,并说明我已经装修完毕要进货入场,如果没有门拉手不能上锁担心被盗,服务人员告诉我说,让我放心进货按时开业,关于安全问题让我尽管放心,说她们领导已经安排夜间值班保安加强对我的商铺监控,不会被盗的,等到有拉手后一定立即给我安装。我进货开业后还是不放心,又到金阳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映了这个问题,说明自己很担心商铺内货物的安全,要求给予解决,该公司工作人员让我填了一张申请表格,并说会通知物管公司尽快解决的。直到8月28日下午三点我到小区后发现商铺玻璃门被撬开,商铺内被盗走童装,童鞋,笔记本电脑,电脑包,DV,座机电话,无线宽带路由器,计算器,座椅等物品,我立即向110报了案。被盗之后,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匆忙给我安装好玻璃门拉手,至此,我的商铺才能从外将门上锁。
盗窃案件发生后,作为金阳步行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任的物业管理人:“贵阳万宁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业区内发生的盗窃案件报着极不负责的态度,声称还没有收物业管理费(物管费单价还未核定,所以暂时未收),所以不赔偿被盗损失。而我与贵阳金阳商业步行街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须按规定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见物管公司并非无偿服务,只是暂未收取物管费。并说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商业区内商家商铺内的财产安全,只责任维护公共秩序,对商业区内商铺被盗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自8月18日开街以来,各位商家有目共睹,该物业公司的保安措施漏洞百出,具体有以下几点:1,所谓的“视频监控小区”没有一个视频监控;2,该公司夜间值班的保安员配置不足,夜间F区内只配备一个保安员值班,仅仅一个保安员根本无法对整个F区内安管制度的落实,致使该物管公司的所谓的安管制度成为一纸空文;3,夜间值班保安在岗不尽责,不积极对区内各通道,商铺进行巡查。对进入区内的人员不进行询问核对身份,任由外来人员自由出入商业区;4,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排除;5,F2-2-14号商铺距物管公司保安岗亭近在咫尺,商铺却被盗贼洗劫一空。盗贼进入区内盗走(应该可以说是运走或搬走)这么多货物而保安员竟然一无所知.
贵阳万宁金阳商业步行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规约》“第二十三条 非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引起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障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第二十五条 业主(承租人)应当自行负责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业主(承租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消法》规定的无效条款。)“第六十条 1, 营业时间:上午8:30------晚上22:30第六十一条 各商家员工每天进入金阳商业步行街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00时,离开金阳步行街的时间不得迟于晚上23:00时。第六十四条 各商家员工除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批准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金阳商业步行街,经批准进入金阳商业步行街的,必须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员工通道或其他通道出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营业时间我们商家是不能自己看管商铺的,那么该由谁来看管呢?
我认为我的商铺被盗是由于物管公司不负责而造成的,请问律师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吗?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7007……(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0-09-13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