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显然不懂外贸合同只能与境外公司签订的事实......
一审法院显然不懂外贸合同只能与境外公司签订的事实...... 尊敬的律师们:
我因为代表香港公司与国内外贸公司签订了9份外贸合同,由于工厂的成品质量和交期造成索赔,9份合同部分余款未到账,故我公司与对方出现了纠纷,正在处理中,对方告了我们公司和我,但随后对方改为状告我个人,理由是合同上是我签字,所以他们确定是跟我个人的贸易,从而转到上海闸北的民事庭。一审中,因为我的身体原因没有出庭,我律师代为出庭,但代理律师在法庭问及公司的事情时,一直不能很全面回答,我当时也没有了解此事,一直认为公司事你去另外状告公司,我个人无需回答(可能这是错了。)。但我认为外贸合同是公司间签订的,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对方必定会在合同签订前了解贸易对方的情况(事实是全知道的),且合同是原告方起草的,抬头也是他们外贸公司的,下方有香港公司全称,现在对方改告是与我私人签订的,这是牵强的,我公司也确认我的身份和合同的事实,故我认为无需多辩,合同就可以说明事实的。我认为法院一定懂外贸合同的基本事宜,告我私人这是不应该成立的。但结果一审却支持原告,用了很多“经查明......”,但却不查明9份合同是原告明知与香港公司签订的事实。而查封我的全部房产,由我承担一切。
请问我及香港公司目前已经一起告到二中院,二中院会不会因为我没有在一审中告知法庭:“在中国外贸合同不可能与一个国内的个人签订,应该只能是与境外公司签订的事实。”而现在告知二审就太迟了?明显一审民事法官不懂这条,难道这样的错误二中院不能和不会更改吗?因为没有新证据?......
我应该如何做?请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ina42……(上海)
提问时间:2010-09-08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