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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居住人“认定

关于“共同居住人“认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想了解下“共同居住人“的描述:;"共同居住"要求"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我家有五个户口在户口本上,但是一天也没住过,算是我们的共同居住人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eremy……(上海-静安区)
提问时间:2013-10-2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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