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部门规定,违法吗?
你好,公司的规定不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的补充: 2013-10-15 10:06
建议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这是不合法的
你好,不合法。
不合法
不合法
不合法
你好,合法不合理、、、、、
不合法,可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