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请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杭州滨江某太阳能公司新出的女员工三期规定,读完感觉无比寒心那,无论你以前为它付出了多少,你只要生孩子,就对单位没用了。过河拆桥,歧视妇女,理由还说的如何冠冕堂皇!愤怒啊。。。请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女员工在“三期”期间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减轻公司女员工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工作压力
(注:从工作的环境、难度、强度、工作量等方面衡量),让其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并做好产前准备,同时也为了部门的相关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公司实行女员工“三期”申报制度(含生育计划等),女员工自确定
怀孕起,应及时向其直接领导报告并至人事行政部备案,以便部门有计划地安排
工作。
第三条中心、部门根据女员工的身体状况,可安排其从事压力较小的工作。
公司鼓励担任部门正、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女性领导(以下简称“女领导”)在“三
期”期间辞去行政职务;未辞去行政职务的女领导自怀孕七个月起不再承担行政
管理岗位职责(人事行政部以通知的形式发布至相关人员)。
第四条女领导在“三期”期间,经主管领导和公司人事行政部同意后其岗位
职责可安排以下相应人员承担,具体如下:
1、部门(岗位)设有正、副职(或有2 位以上任职人)的,由主管领导提名、
公司总裁审批后,由该部门其他任职人承担该女干部的工作职责。
2、部门(岗位)只有1 位任职人的,由主管领导提名,公司总裁审批后,安
排其他人员承担该女干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女员工在“三期”期间,根据调整岗位的任职要求与个人素质能力的
匹配程度,按《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调正岗位工资,其他补贴及福利保持不变
产假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女员工在“三期”结束后,由人事行政部会同其直接上级根据女员工
以往工作业绩、素质能力及公司岗位需求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岗位(人事行政部以
通知形式发布至相关人员),并根据新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bddh0……(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3-10-14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