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人身损害
您好,要看是否有过错!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