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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非法拘禁,伤害他人。

非法拘禁,伤害他人。 事由:帮李某转卖矿产,买家在合同上明确提出矿产品位不能低于18,但李某所购买的并卖给买家的矿产品味只有13,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之后情况如下:
李某所购买的矿产,和他的卖家也签订合同(具体合同内容不详),但之后了解到:李某就矿产品味太低问题,不愿付款给卖家,卖家纠结社会人士找到李某,最终李某付款50多万元。
李某就因此事找到当事人(王某),王某也积极的想帮李某转卖掉此批货物,但最终因品味太低,没能找到买家。
李某于是便限制王某自由(3天左右),并在期间强迫王某签订欠条,最终未能成功。
之后李某转移王某至自己老家,王某在高速收费站下车表示不愿去李某老家,导致受到李某等车上几人的殴打,并抢夺其手机。之后收费站处人报警。
在派出所期间录取口供,并拍照,送医院就医。
后在医院得出轻微伤,派出所让当事人王某与李某自行和解,但李某拒绝。
王某于是找派出所,但派出所却不了了之。提出派出所让李某归还所抢夺的手机,也至今为归还。
另:1.王某在医期间所花费医疗费共计2W多元。

2.派出所为李某当地派出所,王某为外地人。(會不會遭遇不平等待遇?)
如:
王某要告李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和做什么准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62656……(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9-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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