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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民事执行问题
民事执行问题 1.欧*向银行贷款,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设备作为第一顺序抵押物,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第二顺序抵押物。现法院执行是否一定要按此设定的抵押顺序执行?还是可以选择?法律依据?
2.丈夫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在他人起诉前,其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房屋分割给妻子,所有债务由其承担。法院能否执行其房屋?现法院要求当事人打撤销权官司对吗?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林大iw(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0-09-04 18:06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蔡泉明
2010-09-07 07:11
1。有抵押顺序限制。
2。确实要撤销债务人与其妻的分割房产行为之诉。有1年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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