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聘用制合同的事业单位员工是否不适用劳动法?
需要提前6个月。协商不成,申请人事裁决。
(国办发[2002]35号)有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我的补充: 2013-09-13 10:32
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有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应当适用6个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