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这份遗嘱公证书的形色违反《公证细则》吗?
这份遗嘱公证书的形色违反《公证细则》吗? 我父亲3个月前逝世.我兄弟出示了一份杭州市XX公证处的“公证遗嘱”共2页.其中一页是父亲的“手书遗嘱”:把属于他的坐落于XXx的一套房产指定给我兄弟1人.落款有签名、盖章、手印。其中,几处涂改处盖有公证处的“更改章”.另一页是打印的公证书,内容如下::兹证明立遗嘱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杭州市XXXXXX.于2000年6月15日来到我处,自愿立下了前面的自书《遗嘱》,并在我的面前,在遗嘱上签名盖章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章)公证处(章)2000年6月15日“.
我学习了《遗嘱公证细则》,其中“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所以,我觉得这份公证遗嘱的格式与规定不符。
请教各位律师:这份格式与规定不符的“公证遗嘱”,可以申请撤销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yh88……(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3-09-10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