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这份公证遗嘱值得质疑
这份公证遗嘱值得质疑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姊妹四个。父母生前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1995年,父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疑似是父亲书写的,疑似母亲签字盖章(因为我们不在场)。决定这套房屋“全部由四女一人继承,他人不得要求分享”。1997年,父亲去世;2010年母亲去世,从时间上来说,这份遗嘱才得以生效。
问题是:
1、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本遗嘱并非是作为该房屋权属所有人的母亲书写的,是否应该质疑本遗嘱的法律效力?
2、本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还是父母加我们姊妹四人的共同财产?
3、本房屋如果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并且他们完全有权处理,遗嘱只给某一个孩子,但是,这个孩子去房管部门过户时,为什么房管部门还要其他姊妹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本房屋如果是父母加姊妹四人的共同财产,那么,父母的遗嘱怎么能够剥夺其他三个姊妹的继承权?
5、公证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可是,本公证遗嘱只有一个公证员,其书写的“遗嘱证明书”并未证明该遗嘱的亲笔书写人;一个子虚乌有的执行人仅仅签个字,而在遗嘱生效后并没有到场,没有尽到执行的义务。遗嘱通篇不见“见证人”的字样。
6、本公证遗嘱是1995年办理的,事过15年后,是否能够完全代表作为该房屋权属所有人的母亲的真实意愿,值得质疑。
7、遗嘱应该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公布给继承人的,可是,本公证遗嘱在立遗嘱后不几日就被取走,并且让其中一个继承人知晓,而且对其他继承人隐瞒了15年之久。
8、本公证遗嘱能否申请复议?应该在哪里申请复议?
多有打扰,衷心感谢!
西安 尚民 E:jzzwg@126.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尚民(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1-11-12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