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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 我国有史以来案件起诉与受理条件几乎没有变化。而往往一些法院甚致高院都以“经审查
被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最高法原适用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42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是否仍然适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kggg……(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09-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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