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起诉书
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X日晚上,被告人王XX与其妻子在村里庙口,因见被害人李XX酒后欲持酒瓶扔砸,被告人王XX遂上前抢夺酒瓶,与被害人李XX发生扭打,打斗中被告人王XX将李XX按倒在地并用拳头进行殴打,直至被害人离开。之后,被害人李XX吃砍柴刀返回庙口,并朝被告人挥舞,被告见状,遂从旁捡拾一根木棍与其对峙,并持木棍击打被害人手部至砍柴刀脱手,后二人发生扭打,打斗中,被告人将砍柴刀夺走,并持木棍击打被害人身体各处,直至被害人离开。后被告与妻子返回家中,之后不久,被害人持菜刀至被告住家门口,并朝被告妻子挥舞,被告见状,遂持家中竹棍从家里冲出,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并尾随追至路边小巷,将其按到在地夺取菜刀,后又持竹棍殴打被害人身体各处,并与妻子一同将被害人拉至大路上,后经期其妻子报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外伤,右手第四指关节主动屈伸受限,损伤程度为轻伤。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本院认为,被告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是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XXXX法院
笔录有证:第一次是拿酒瓶要砸人,旁边有两个小朋友,被告才会去抢酒瓶。
第二次拿砍柴刀时,原告笔录写到;我拿砍柴刀只是想吓唬一下他们,当我把刀举起之后就被那男子用木棍用力打了我的右手,接着我的刀就掉地上被那名男子拿走。问:你右手伤势是谁造成的?答:是那名男子造成的,是我一开始拿砍柴刀吓唬他们的时候他用木棍打我的右手把我的刀打掉才造成的。
第三次:被告追至小巷口,已经决定返回,原告又举刀冲出来,原告才冲上去抢刀的。
拜请各位律师看看,故意伤害罪成立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y7002……(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3-09-08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