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以前的单位缴纳的保险基数低,能补高吗?
以前的单位缴纳的保险基数低,能补高吗? 和以前的单位因为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以前单位是按照2300多的标准缴纳我的保险的(实际所有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仲裁结果是要求单位2008年8月-2008年12月按照6800的缴费基数补缴保险,同时2009年1月-2009年7月按照7800的缴费基数足额补缴保险。就保险问题一直达不成补偿协议,单位不肯赔偿现金,今天又就补偿问题发来如下解决结果:
根据裁决书中裁决的意见,以及社保中心实际操作程序,做以下说明:
1、由于社保中心实施补缴时必须当月补缴,所以将高新区劳仲案字【2009】第307号中应补缴的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保差额部分补在2010年6月至9月。
2、个人承担部分共计6130.3元由经济补偿中代扣。
3、2010年所交的保险费用只是为了补缴2008年的保险差额,不作为在我公司工作依据。
4、具体补缴明细如下:
2009年度
月份 补缴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
1月 5430 1808.19 597.3
2月 5430 1808.19 597.3
3月 5430 1808.19 597.3
4月 5430 1808.19 597.3
5月 5430 1808.19 597.3
6月 5430 1808.19 597.3
7月 5430 1808.19 597.3
总计 12657.33 4181.1
2010年度
月份 补缴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
6月 4430 1475.19 487.3
7月 4430 1475.19 487.3
8月 4430 1475.19 487.3
9月 4430 1475.19 487.3
总计 5900.76 1949.2
请问这样的结果能同意吗?同时好象听说以前交纳完保险以后不能再补徼,之能往后顺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eniff……(北京)
提问时间:2010-08-31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