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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时效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时效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物业费、能耗费按年预收、前三个月为正常交费期,三个月后未交的住户,按逾期交费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上月底已服务的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逾期增加一个月,应交费用相应增加一个月,重新计算滞纳金。依此类推。
请教一下:时效是否是从逾期之日算起?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观梅轩(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3-08-22 10:5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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