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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工龄和补交养老金的问题

工龄和补交养老金的问题 1991年7月1号开始工作到2002年7月1日止在原单位(卫生院)是属于卫生局聘用合同制工种,于2002年7月原单位改制,政府把原单位卖掉.现在2010年政府重新把原单位买回.现在员工还是在原来的单位的另一家分院)已编制.现在政府要求我们把前面的11年的养老金补交(以前在原单位没交过)交八千一年。请问政府这样做合法吗?前面的这11年养老保险和工龄应该怎么算?如果要补交养老金,我们应该交多少钱一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鲍米花(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13-08-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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