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租房合同中有关负责电器维修的内容与备注矛盾与口头承诺相反
租房合同中有关负责电器维修的内容与备注矛盾与口头承诺相反 请在此输入您的我昨天通过深圳市国邦物业租到一间2室的单元房,我眼睛老化看不清字,叫女儿看了合同,签了字,当时我还提出象空调等电器非人为损坏是否你们负责维修,他回答是的,我不放心口头承诺,又叫他在合同的最后备注了一句:“室内家私电器非人为损坏,由甲方(国邦物业)负责,乙方无需承担。”今天我戴上老化镜再看合同发现合同里有一句话说:“木地板、洗衣机、电冰箱、电视、热水器属于容易损坏的物品,日后由乙方(承租方)自行维修恢复使用。”
请问:1.合同内容与备注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有效合法吗?
2.合同内容与口头承诺相反,是否属于合同陷阱?
谢谢回音?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h5348(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8-17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