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这样的欠条是否有效?
这样的欠条是否有效? A君与B君是男女朋友,相互交往了3个月左右,交往期间消费大部分是由A君承担,在今年6月,A君在交往中逐渐发觉与B君不合适,于是在未与B君协商的情况下,与前女友C在一起,B君得知后与其朋友到A君家协议,并威胁A君若不签署协议便长住A君家(未录音),A君不得以签写以下借条:
欠条
男方(甲方)(手印)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手印)
女方(乙方)(手印)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手印)
男女双方与X年X月X日相恋相识,恋情持续至X年X月X日,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分手事项,在甲乙双方沟通及其朋友的调解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欠条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分手,恋爱关系终结,此后甲乙双方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条:本欠条签署之日起,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现金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清算费,该清算费做为甲方对乙方就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等事宜的全部经济补偿。
第三条:甲方付给乙方清算费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此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申请经济补偿,并一致同意放弃就恋爱期间争执事宜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四条:清算费于X年X月X日前付清,若逾期未向乙方支付清算费,乙方有权以法律渠道向甲方索赔。
第五条:甲乙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欠条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甲方签字XX(手印) 乙方签字XX(手印)
日期XXXX 日期XXXX
请问这样的欠条是有效的吗?是否一定要被支付清算费?
欠条只有一份,在乙方手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jie20……(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3-08-11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