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不是很明确,合同一般是成立时生效,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特殊合同外,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附加条件。
追问:你好,谢谢你的答复。我举个例子,看看是否能说得更清楚些。
我们这属于航空维修行业。比如,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在2013年1月1日的时候签了一个为期2年培训合同,这个培训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
按照公司说法,这个培训合同将在劳动合同结束后开始生效,即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2017年12月31日结束。如果该期间没有在公司服务,必须按未服务期的比例来赔偿。
我个人的理解,该培训合同应该与劳动合同重叠而不是累加,即培训合同的起始日期应该从结束培训后开始算起,即从2013年2月1日到2015年1月31日。
公司的说法是否有违劳动合同的规定?
回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没有续签,但是仍然在那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也就是说除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你要按照约定继续在公司工作。
追问:谢谢回复。但是,还想深入探讨一下:
个人参加培训是公司的需要,公司需要员工培训后才能完成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公司需要员工培训来满足公司自身的需求.在航空业,只有参加过该培训的人员才能授权相关维修工作的签署,放行。否则,公司不能合法的完成维修任务。
这样的培训合同还有所谓的培训的意义吗?是否还适用《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培训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