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的纠纷
租赁合同的纠纷 我于2011年6月份承租某企业的铺面经营五金、交电材料批发、零售,并与该企业签订了经营项目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现两年过去,当地政府以该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理由收回该地块。而原业主也以政府收回土地的理由多次要求我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以租赁合同签订的“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及各级政府因经济和基建因素,需要征用本合同范围内土地,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且出租方不负责和违约责任”条款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根据以上条款法院是否能判我无条件终止合同?
我具备的条件:
1、我与该企业签订了明确的使用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
2、我合法经营,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积机构码证
等相关证件。
3、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及各级政府“征用”该地块的情况下我才应该无
条件服从,但现在是出租方违反《土地使用法》的规定,导致土地被
“收回”,所以依据起诉的合同条款无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mi……(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13-08-01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