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而被公司解除?
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而被公司解除? 在试用期,江门一公司出具辞退证明并以本人在试用期间无法适应公司工作环境为由辞退本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乙方(本人)在试用期内有以下情形这一的,公司有权辞退乙方:(1)技术不能胜任该工作,(2)部门主管认为乙方个人工作能力欠缺,不能解决技术问题。(3)不服从安排。本人要求公司赔偿无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本人到劳动局仲裁胜诉,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公司改以本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到了法院,本人败诉,法院撤销劳动局仲裁。法院认为:
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适应和完成工作要求,如果新员工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出具给劳动者的辞退证明,可以证实,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无法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请问法院以上认为正确吗?法院判本人败诉的判决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fen……(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3-07-2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