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青岛外企员工,想咨询一个关于工资的问题 我4月份之前工资
当然不能把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加班是自愿的,单位无权强迫。
如果有加班的话,应该支付加班费,也应该有加班费的项目,如果没有加班或者加班时间与加班费不相对应,即单位是特意预留了加班费的项目,那么单位是违法的。公司安排加班时间每天不能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
工资按照合同规定,加班费是工资的150%计算,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如果有加班的话,应该支付加班费。
单位不合法,可以仲裁。
当然不能把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加班是自愿的,单位无权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