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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 2013年6月28日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中铁二十局工程队发生重大凶杀案。早上5点10分中铁二十局工队宿舍内,凶手朱某用管钳无缘无故向工友邹某.郝某.尹某.印某头部重击邹某当场死亡郝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尹某,印某头部严重受伤,在吉木萨尔人民医院抢救。发生此事已有22天,此事仍未得到解决。凶手和被害人都是一个小老板的工人 杀人犯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老板有赔偿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lbx(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3-07-2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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