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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甲乙丙围攻A,A的好友B上前阻拦,被甲一拳打翻在地,后脑勺着地,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B的家人要提起民事赔偿,除了甲以外,能把乙和丙列为公共被告么?为什么?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三目一毛(广西)
提问时间:2010-08-16 13:59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谷友军律师
2010-08-16 14:05
不能。乙、丙对B的死亡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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