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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是否构成寻恤滋事罪

是否构成寻恤滋事罪 2013年4月9日晚9点30分左右,邹某和朋友们去KTV唱歌。唱完后乘坐电梯下楼回家,在电梯里与下班回家的服务生宁某等3人相遇。因电梯里人比较多,不知道谁不小心碰了邹某一下,当场双方没有发生口角。出电梯后,邹某等人尾随宁某等人至马路对面,从后面对宁某等人大打出手,并抽刀连捅宁某9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邹某等人被随后赶来的民警制服。请问邹某的行为是普通治安案件还是构成了寻恤滋事罪?【此案件曾被半岛都市报报道过】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宁路库(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3-07-1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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