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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8年12月31日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协商离开部门,部门负责人给出的条件是工资按正常发放至2009年1月10日。10号办理待岗一个月。
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10日期间算在公司内部寻找其他合适的岗位。10号本应该办理待岗,但10号,11号为周末!部门人事休息,12号我打电话给我发待岗的资料填写给传真回去,可12、13号我未收到相关邮件,13号下午公司部门打电话给我,又叫回去上班,不上班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解聘条件后直接解聘。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我14号打电话去和人事沟通,人事告诉我现在只能办理离职而不是待岗,按照正常办理手续情况的话,我13号应该已经属于待岗。(注:公司内部好像已经没有待岗的条件,当时是和部门负责人协商达成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ngfu……(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9-01-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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